一男子醉酒摔傷致殘,與其喝酒的五名酒友被告上法庭。近日,聊城市東昌府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,依法判決付某等五人構成共同侵權,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,以承擔10%為宜。
2017年的某一天,張某和付某等自己的五個好友約好晚上一起聚餐喝酒,喝得很盡興,六個人喝了白酒2斤不到。喝完酒后,付某和另一好友將張某送到了聊城市某小區(qū)單元門前,問張某要不要把他送上去?張某大手一揮:“我沒事兒,你們走吧,下回再約?!庇谑牵赌澈土硪缓糜丫妥吡?,到家之后沒忘給張某打電話,聽見張某在那頭說:“到家啦,到家啦?!?/span>
誰料,其實張某在上樓的時候就不慎摔倒了,被急忙送往醫(yī)院,被診斷為多發(fā)腦挫裂傷、顱底骨折等,花去醫(yī)療費等10余萬元。后來,張某就把當日跟他一起喝酒的五個好友告到法院,訴稱當日自己喝酒時,其他人對其進行了勸酒,在其醉酒后又沒有盡到照顧義務,將其安全送至家中,應當對自己的傷情承擔責任。
庭審中,付某等五名被告辯稱,他們都覺得很冤枉,因為都是多年的好朋友,經(jīng)常在一起聚餐喝酒,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情。吃完飯之后,他們將張某送到了家門口,是張某堅持要自己上樓,他們才沒有堅持將其送上去,并且在回到家后也給張某打過電話,確認他到家了。付某等人覺得自己已經(jīng)盡到了照顧義務,不應對其摔傷承擔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能夠認識到飲酒過量后人的意識不同于未喝酒時,對于損害的發(fā)生時能夠預見,但輕信能夠避免,所以張某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主要責任。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存在互相提醒、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的人停止飲酒的照顧義務,應盡到護送、照顧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義務。在這起案件中,付某等五人應當預知張某在酒后獨自上樓會發(fā)生摔落的危險,但輕信損害可以避免,未盡到足夠的照顧義務,即存在過失,故付某等五人構成共同侵權,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,以承擔10%為宜。接到判決后,張某和付某等人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。
來源:聊城日報